2011年4月17日 星期日

起訴摩托羅拉夸大待機時間壟斷經營案終審未獲法院支持

  一審“判決裁定”稱無法律依據、二審稱缺乏法律依據今天(2011年4月17日)消費者(律師)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起訴摩托羅拉手機夸大待機時間、零配件壟斷經營案件未獲法院支持,持續一年半的公益權益維護行動以敗訴告終。筆者對法院始終一邊倒保護摩托羅拉等行業企業霸王條款的做法深感遺憾。再次印證了消費者挑戰霸王條款多年、企業格式合同不公平條款依然存在,根源在于司法不公。也印證了單個消費者對摩托羅拉類似大型外資企業權益維護行動的孤軍奮戰,缺少輿論支持法院無所顧忌的一邊倒現象。
年11月筆者在網站訂購摩托羅拉手機過程中發現,摩托羅拉a3300手機標明待機時間是最長200小時,通話時間280分鐘。官方網站也一樣,2009年12月8日《上海法治報)對此拍照報道。但是用戶手冊中,待機時間就成了160小時。實際使用待機時間2天時間。 手機生產經營者夸大待機時間是消費者普遍深惡痛絕的事情,還有零配件售后服務捆綁銷售 水塔清洗。為此筆者決定起訴摩托羅拉為消費者更改行業霸王條款。
筆者起訴訴訟請求主要包括(訴狀中歸納為6項),1、判令被上訴人賠償其虛假標述摩托羅拉A3300c待機時間給原告造成的損失3599×2=7198元,誤工費2000元,合計9198元人民幣;2、判令被上訴人在摩托羅拉A3300c手機用戶手冊和三包憑證中刪除“購買原裝配件產品請到摩托羅拉授權質量服務中心,使用摩托羅拉非原裝電池和配件產品造成的損害,摩托羅拉無法提供保修服務”等“壟斷協議”限制性規定;3、判令被上訴人在摩托羅拉A3300c 手機用戶手冊、三包憑證中注明電池最少待機時間和通話時間,4、判令被上訴人在摩托羅拉A3300c手機用戶手冊中、三包憑證中注明使用合格非原裝電池零配件摩托羅拉公司仍將提供保修服務;一審判決書以“電池待機時間長短系產品性能問題,不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缺陷特征…… 外牆清洗,原告直接起訴被告要求承擔產品質量責任,與法無據,”因而法院駁回筆者訴訟請求。(這里荒唐的事,一審法院出的是“判決裁定書”,筆者上訴后,一審法院再次補發裁定更正為“判決書”)。對于刪除“購買原裝配件產品請到摩托羅拉授權質量服務中心,使用摩托羅拉非原裝電池和配件產品造成的損害,摩托羅拉無法提供保修服務”等,“壟斷協議”限制性規定等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拒絕審理。
二審法院則以“雖然摩托羅拉A3300手機實際待機時間與用戶手冊、使用說明書表明時間不符,但按照此類說明的通常理解、用戶手冊和使用說明書中注明的待機時間均為理論數據,其余實際使用時間不符應屬正常。故上訴人僅憑此要求雙倍賠償及誤工費,而其主張標明最短待機時間,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于刪除“購買原裝配件產品請到摩托羅拉授權質量服務中心,使用摩托羅拉非原裝電池和配件產品造成的損害,摩托羅拉無法提供保修服務”等“壟斷協議”限制性規定等問題,亦因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比一審法院進步的是,1、承認了摩托羅拉手機夸大待機時間、對外宣傳標注待機時間200小時與實際使用時間不符合,但是卻提摩托羅拉辯護稱實際上級時間不符通常理解(這里通常理解是摩托羅拉庭審中的解釋)屬于正常 桃園清潔公司。一審稱待機時間長短是產品性能問題不屬于產品質量缺陷。
二審比一審進步的第二點是,2、否認一審所說的原告直接起訴摩托羅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與法無據”,駁回訴訟請求。二審認可原告有權直接起訴摩托羅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但摩托宣傳待機時間與實際使用時間不符屬于正常,原告要求承擔雙倍賠償、注明最短待機時間等“缺乏法律依據”,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比一審進步的第三點是,3、一審對原告起訴要求刪除修改摩托羅拉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格式合同霸王條款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協議條款問題,沒有審理。二審點名上訴人提到摩托羅拉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經營條款問題,但簡單的一句缺乏法律依據,草率判決不予支持。這里必須提一下,摩托羅拉公司代理人在一審和二審均對原告提出的刪除修改壟斷協議條款問題作出答辯。
當然,整個二審庭審過程比一審要好得多,由于一審庭審法官一邊倒被《法制日報》記者報道。二審庭審法官不再限制、打斷原告(上訴人)說話、不再逐條要求上訴人提供法律條文依據,接納了上訴人提出的案由為合同糾紛、產品質量侵權、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壟斷糾紛的一種案由)。同時通過《上海法治報》摩托羅拉官網對待機時間200小時的新聞報道證據,認可了摩托羅拉夸大宣傳的事實 新竹清潔公司。但是這些庭審優秀成果都沒有體現的二審判決書中,庭審成了走秀過程。
摩托羅拉代理人稱依據《反壟斷法》第14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應當由工商總局負責認定而不是法院,原告向法院起訴是錯的。其次,《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屬于經營者之間的行為,而原告屬于消費者,消費者無權對經營者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維權。
可悲的是被告摩托羅拉公司對原告起訴的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購買原裝配件產品請到摩托羅拉授權質量服務中心,使用摩托羅拉非原裝電池和配件產品造成的損害,摩托羅拉無法提供保修服務” 等“壟斷協議”條款已經答辯,但是一審法院卻替摩托羅拉掩蓋,判決書只字不提,二審法院僅僅是以原告上訴理由提到,以“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再次替摩托羅拉掩蓋。
奇怪的是一、二審法院對摩托羅拉售后服務機構出具的不完整檢測單卻十分感興趣,以此來證明摩托羅拉手機沒有質量問題。摩托羅拉自己證明自己手機質量沒問題的檢測單為何深得法院喜歡呢?而筆者提供的摩托羅拉虛假宣傳待機時間200小時、三包憑證、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合同壟斷協議等問題證據 無塵室清潔,明顯違反《合同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同樣是摩托羅拉制造的,法院卻題摩托羅拉辯護。
目前,法院對此類壟斷經營案件受理少之又少,能推則推。二審法院開庭前曾嘗試調解讓摩托羅拉賠償3000元左右了事,摩托羅拉方面稱賠償一分錢傳出去名聲也不好,拒絕賠償。最終4月8日上午開庭,經過2天休息日,法院便草草判決維持原判。
筆者認為此案原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依據非常充足的摩托羅拉夸大待機時間、零配件售后服務合同壟斷經營的訴訟,到了法院哪里最終竟成了缺乏法律依據。缺乏什么樣的依據筆者真弄不清楚。一、二審法院都回避摩托羅拉售后服務格式合同不正競爭和壟斷經營問題是一個不爭事實。還好筆者2010年4月對此向工商總局舉報,工商總局回復稱轉交反不正當競爭和執法局處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